2023年12月,上海市某男子因在社交媒體平臺多次散布虛假信息,惡意誹謗他人,導致多名受害者名譽受損并引發社會秩序混亂,被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。該案因涉及網絡誹謗與公共秩序破壞的雙重危害,成為近年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網絡犯罪的典型案例。
法律依據與罪名解析
-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核心構成
根據《刑法》第287條之一,該罪行的客觀行為包括:
- 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或通訊群組;
- 發布制作、銷售違禁品或違法犯罪信息;
- 為詐騙等犯罪活動發布信息。
本案中,被告通過社交媒體散布虛假信息,符合“發布違法犯罪信息”的構成要件,且因信息傳播范圍廣、社會影響惡劣,被認定為“情節嚴重”。
- 與誹謗罪的競合問題
若虛假信息直接針對特定個人,可能同時構成誹謗罪。但本案中,法院認為被告行為不僅損害個人名譽,更擾亂了公共秩序,故優先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,體現了“從一重罪處罰”的原則。
爭議焦點與司法實踐
- “情節嚴重”的認定標準
法律未明確“情節嚴重”的具體量化標準。本案參考了虛假信息的傳播量(如轉發次數、點擊量)、社會負面影響(如引發群體性事件)及受害人數量等綜合因素。類似案件中,若僅涉及少量傳播或無實際危害后果,可能僅受治安處罰。
- 主觀故意的推定難題
根據司法解釋,行為人若曾因同類行為受處罰,或信息內容明顯違法(如涉及毒品、槍支),可直接推定其主觀故意。本案中,被告多次發布虛假信息且拒絕刪除,成為認定故意的關鍵證據。
- 網絡平臺的責任邊界
法律要求網絡運營者對違法信息采取技術攔截和報告措施。若平臺未及時處理,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。本案中,相關平臺因及時刪除部分信息未被追責,但司法實踐中平臺責任仍是爭議焦點。
司法實踐中的擴張與限縮
- 從嚴打擊的司法趨勢
近年來,司法機關對網絡犯罪采取“打早打小”策略,將預備行為(如設立犯罪群組)獨立入罪。本案判決體現了這一傾向,但也引發“過度預防”的擔憂,例如如何區分“惡作劇”與犯罪意圖。
- 技術證據的審查困境
網絡犯罪依賴電子數據取證,但實踐中存在鑒定程序瑕疵(如未規范保存原始數據)、技術術語理解偏差等問題。本案中,法院采信了經公證的傳播數據鏈,但部分類似案件因證據瑕疵導致改判。
建議與啟示
- 完善司法解釋
需細化“情節嚴重”的標準,例如明確傳播量閾值或損害后果等級,避免同案不同判。
- 強化平臺監管與技術合規
推動平臺建立更高效的違法信息篩查機制,并探索“避風港原則”的例外情形,如明知違法卻未采取必要措施時的連帶責任。
- 優化主觀認定規則
借鑒域外經驗,通過行為模式(如匿名賬號、反復發布)輔助推定主觀故意,同時允許行為人舉證反駁(如證明信息誤轉)。
- 加強公眾教育與法律宣傳
通過典型案例發布(如最高法公布的網絡敲詐案例)警示公眾,明確網絡言論的法律紅線。
結語
本案反映了網絡時代刑事司法的雙重挑戰:既要嚴厲打擊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,又需防止刑罰權過度擴張。未來需通過立法細化、技術賦能與司法理性,在保護公民權益與維護網絡清朗之間找到平衡點。
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,原文地址:http://www.xiaomeihome.com/hot/1381.html,歡迎分享.